成价费[2005]1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为规范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商省建设厅同意,现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发售的新建住宅价格。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其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三、商品住宅第一次销售时,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的第二条所列的有关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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