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3月10日,成都市能源办、市安监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成能源发[2010]23号文《关于加强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的通知》,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须到燃气公司核查并取得拟建项目区域的燃气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燃气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应提交经燃气公司认可的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和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及现有管线部位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实行全过程的旁站式监控。在用气建筑拆迁前,拆迁人应到燃气公司办理报停拆除手续,并确保拆迁建筑内无燃气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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